作者:Ludwig von Mises
譯者:夏道平
P154-155:
倫理的一些教義,在於建立人們應該遵行、但不必總是遵行的一些價值標準。它們自負的有叫人遷惡就善的使命。它們是些規範性的紀律,目的在於叫人認知「應該如何如何」。它們對於一些事實,不是中立的;它們有些自由決定的標準,從這些標準的觀點來批判事實。
這不是行為學和經濟學的態度。它們完全知道:人的行為的最後目標,不容以任何絕對標準來檢討。最後的目標是極據(Ultimately given),純粹是主觀的,各人不同。而且在同一人的一生中,也隨時期的不同而有變動。
行為學和經濟學只研討行為人為達成他所選目標的目的而採取的手段。他們對於像「奢侈放縱與刻苦節儉究竟是哪一種行為好呢」這一類問題,不表示任何意見,它們只研討行為人所採的手段,是否適於達成它們所要達成的目標。
P238-239:
社會給予個人的特惠之一,是不管有沒有疾病或殘廢,都可生活下去。禽獸一有疾病,就是劫數。衰弱阻礙牠們覓食,也使牠們不能抵抗侵略。聾的、瞎的、跛的野獸一定滅亡。但是,這些缺陷並不剝奪一個人調整他自己適應社會生活的機會。
我們現代的人,大多數都不免有身體上的某些缺陷為生物學視為病態的。可是,我們的文明大部分是這些人的成就。自然選擇的消滅力量,在社會情況下大大的減低。因而有些人說,文明趨向降低社會分子的遺傳品質。
如果你用飼育者的眼光來看人類,則這樣的判斷是合理的。但是,社會不是一個種馬農場,不是為了產生某一特定類型人而活動的。在人的生物演化上,沒有一個「自然的」標準來確定怎樣是好的、怎樣是不好的。任何選擇標準,都是武斷、純主觀的,簡言之,是個價值判斷。所謂「種族進步」和「種族墮落」這些名詞,如果不是對人類前途的某些特定計畫而言,都是無意義的。
的確,文明人是調整得適於在社會生活,而不是適於在原始森林中打獵。
P242:
人們並不因為互愛或應當互愛而分工合作。他們之所以合作,因為合作對於他們自己最有利。
使人不得不調整他自己的行為以適應社會要求的、不得不尊重別人的權利和自己的、不得不以和平的協作來代替敵對與衝突的,不是愛、不是仁慈,也不是任何其他的同情心,而是正確地懂得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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